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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等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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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1〕17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平面交叉路口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所称的交叉路口,指平面交叉路口,即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的部位。这里的道路,包括城市街道、胡同、里巷(仅与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平面相交的胡同、里巷除外)和公路。符合该条件的即可视为交叉路口。公路与未列入公路范围的乡村小路的平面交叉点,不属于交叉路口。

  二、关于在机动车混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因超车向左驶离原车道,后方机动车可否跟上被超车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后方机动车跟上被超车辆行驶一般不会发生问题,但如能待前车超车行为完成后再向前跟进更好。鉴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目前应允许后方机动车紧跟被超车辆行驶。

  三、关于当场处罚一起交通违章可否给被处罚人撕两张以上决定书的问题。根据《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具有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两种功能。因此,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人实施当场处罚时,原则上对一起违章开具一张当场处罚决定书;但在民警携带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上印制的罚款数额小于实际罚款数额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两张以上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此复

                          199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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