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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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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16日 [1989]公(治)字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宁公办〔1989〕6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对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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