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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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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7日)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车管所机动车登记行为行政复议的请示》(皖公办[2003]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车辆管理所作出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车辆管理所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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