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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执行《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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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残联发字第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由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签发的《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是政策性很强的行政规章,现已正式印发并即按照签署单位的各自系统下发,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你会接到《通知》后,要在认真研究、把握精神的基础上,妥善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充分理解并运用该通知精神,主动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共交通客运部门洽商,本着既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残疾人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又维护残疾人生存权益的精神,从本省、本自治区、本市实际情况出发,贯彻执行“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原则,共同讨论提出加强残疾人机动车运营管理的具体方案。鉴于此事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部门较多,各省残联接《通知》后,一不要等待观望,二要有所准备,在“心中有数”的情况下,主动与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磋商,先个别磋商,争取支持,再共同磋商,统一认识。磋商中相机宣传残疾人和残疾人就业困难状况,在取得共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符合《通知》精神的方案,报政府批准。
  第二,鉴于当前道路交通状况确实紧张,考虑到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确有一定危险性,为避免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客运管理部门增加压力,《通知》一般不在更多的残疾人中宣传,也不以任何形式动员其它行业的残疾人从事专业机动车运营,只是对已从事这种运营和生活确属困难,符合条件,又要求从事这种运营的残疾人,依据《通知》精神进行宣传。在前述范围进行充分宣传的前提下,首先要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是否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通过实事求是的登记,进行一次摸底考核。对确属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使本人在本省、自治区、市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这种运营,同时,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所有车辆,妥善给这些同志安排好工作,务求使这些同志有一个力所能及的工作,生活不受大影响。对符合条件的,要协助他们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期限内,办好《通知》所要求的各种手续,直至领取营业执照。要以大量事实教育从事这种运营的残疾人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认真参加必要的技术培训,服从公安、公共交通客运、工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要密切联系本省、自治区、市实际,对残疾人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动员他们参加必要的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个别城市残疾人就业比较充分,残疾人有固定收入,生活稳定,这样的城市,如果没有新情况,一般可以不考虑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个别城市已为原从事这种运营的残疾人安排其它工作,只要工作岗位适合,本人接受,有固定收人,生活稳定,未出现新情况,也可以不再为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开口子。有的城市正在推行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的规定,要注意与本《通知》衔接,在整顿交通秩序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贯彻执行《通知》精神。
  第四,各地多有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流动人口,本《通知》具有属地性质,没有本市户口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属本《通知》所指范围。但亦不可简单从事,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工作。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公安部、建设部等部门特别是地方公安交警同志,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事宜,做了大量积极有意义的工作,这是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给予残疾人以特别扶助的具体表现。应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没有这些部门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广大交警同志对残疾人的这种特别扶助,形成和贯彻《通知》都将十分困难。各级各地残联务必充分认识这一点,切实妥善配合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你省、区、市是如何贯彻执行本《通知》的,请于政府及各相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的三个内,向中国残联发展部提出书面报告。

                           199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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