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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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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1999]14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的规定,对1988年11月1日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8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鉴于第50万号以后的部分《商标注册证》上存在着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问题,为理顺法律关系,妥善做好注册商标的续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上标注有商标名称但该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的,若注册人要求保留该商标名称专用权,在申请续展时对该商标名称应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时应附原注册证复印件,并交纳相应的费用,经商标局核准后,另发给《商标注册证》及相应证明。

  二、商标名称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上注明“该申请另编注册号”,并附上原《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三、商标名称未标注在商标图样中且续展时未另行申请续展注册的,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该名称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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