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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因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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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标字[1997]第45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鲁工商检字[1997]3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潍坊小型拖拉机有限公司冒充注册商标及虚假宣传一案,主要案情是当事人提出“小拖”商标注册申请被我局商标局以“通用名称”为由予以驳回。当事人在提出复审的同时,擅自在产品说明书中将未注册商标“小拖”冒充为“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规定。我局认为,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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