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工商标字[2002]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