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商标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工商标字[2002]第17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日期的请示》(桂工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第1653941号“YIHAO”商标和第1653942号“益豪”商标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被我局核准,刊登于2002年4月14日第827期《商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市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应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