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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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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06]4号 2006年2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促进江西资本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资本市场的目标和方针
  1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目标: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革,积极培育更多的上市公司。促进上市公司做强做大,增强再融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规范的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多层次的规范的股票市场,积极培育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发挥证券、期货、信托等公司的功能,构建多层次融资平台。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形成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 、期货市场相协调的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有利于市场创新、协调发展、监管有效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资本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我省资本市场发展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2发展资本市场的基本方针: 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优化环境、积极发展,推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健全机制,规范运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注重防范和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协调发展。

  二、积极培育上市公司资源,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3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大力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企业股份制改革和企业上市的整体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形成“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优势的招商引资企业,全民创业企业,工业园区,改制国有企业,能源、交通、城建等基础设施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旅游、矿山资源性企业等股份制改革及上市的支持力度,重视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工作。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导企业改制规范运行。处理涉及企业改制上市有关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4加大对改制上市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公司原始积累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有利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政策性扶持资金。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三年;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拟上市公司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等)应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及时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拟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主业,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5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创新资本运作模式。上市公司要本着对股民、社会、企业负责的精神,围绕优化结构,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以效益为中心,募集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发展高新技术、新产品及低成本资产重组和实力扩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上市公司用好募股资金,将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优先推荐给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一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
  鼓励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产业,对投资国家、省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出口退税等支持。对募股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享受技改贷款贴息。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积极探索定向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新途径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形式实现整体上市。对运作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在不良资产核销、土地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支持上市公司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机构,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上市公司技术和产业升级。支持上市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合作合资、嫁接改造,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名牌产品,进一步增强发展实力。

  四、化解风险,推进上市公司实行资产重组
  6制定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规划,分类推进重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一企一案,制订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对产品有市场、经营前景乐观、但受历史包袱困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方式;对主业不突出的上市公司,要加快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重塑主业;对主业经营困难、自身难以改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结合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剥离原有主业和不良资产,注入有市场前景的优质资产,实现彻底转型;对主业瘫痪、资不抵债、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争取通过引进战略伙伴进行资产置换重组,资产管理公司要本着激活企业、盘活存量、有效保值的原则适当减免债务,企业所在地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促进资产重组。
  7支持上市公司围绕重点行业、优势产业、优秀品牌、优质资产等开展并购重组。在并购重组中,土地资产在母公司与控股公司子公司内部关联公司之间流转的,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只收取更名费。上市公司受让破产企业资产,免收产权交易费。企业参与上市公司重组所涉及的有关规费,经批准可适当减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前发生的潜亏挂账、资产评估不实、政策性兼并困难企业形成的不良资产以及上市后因非经营性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按责任主体分别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后核销;控股股东无力解决的,同级政府应协调有效资源进行置换,或以股权转让收入作出补偿。剥离的劣势企业,通过关闭、破产、注销等形式退出市场。
  8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要根据我省上市公司情况,制订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根据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要求,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要把股权分置改革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壮大结合起来,维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市场主体规范运作
  9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上市公司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制度,形成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促进公司科学和民主决策,加强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10建立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分配制度。要全面建立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年薪制,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可将上市公司市值逐步纳入考核体系,积极试行高管人员股权激励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将薪酬中与业绩挂钩部分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认购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业绩保持持续增长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从增加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认购本公司股票形式奖励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其他员工。
  11改革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用人机制,依法保障其独立的用人权。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自主择优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12调整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外部制衡机制。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积极吸收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一股过大的状况。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证券期货机构的控股股东不得随意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及高管人员的任免。严禁上市公司在财务上弄虚作假,严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转嫁负担,严禁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及时督促其整改。违规违法的,要依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13加强诚信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诚信责任。证券监管机构要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督促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意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公布、处罚机制。

  六、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14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种风险。
  15努力化解市场风险。有关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退市风险突出的“ST”公司制订重组计划,协调各种资源化解风险,对重组无效、濒临退市的上市公司要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市预案,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对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妥善处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风险,对风险突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积极推动其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妥善解决大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和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问题。
  16严格禁止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法或变相设立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从事其他证券期货交易违法活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证券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力度,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七、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17推动企业多渠道上市,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要采取鼓励措施,在立足国内证券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海外上市,有关部门要研究扶持措施,对企业海外上市予以支持。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革步伐,促进规范运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积极鼓励境内外证券期货中介机构和优秀从业人员来赣发展或执业,鼓励境内外证券期货机构在我省新设法人组织或业务总部;鼓励境内外有实力和信誉的战略投资者与我省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的重组及合资合作。
  18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重点推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实施高新技术等项目发债融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资产重组,整合资源,培育一批符合条件的发债主体,储备一批发债项目,不断扩大债券融资比重,逐步改变债券融资相对滞后的状况,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19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积极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外商来赣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投资性公司,推动创业投资,拓宽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探索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丰富证券品种。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推动在省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我省资本市场投资主导力量。
  20进一步发展全省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的要求,发展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杜绝产权场外交易。探索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和股份转让制度,不断扩大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规模。加强产权交易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从交易制度、监管体系、技术、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规范有序、富有效率的产权流转平台。

  八、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1培育和发展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鼓励境内外证券、期货公司,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投资或参股我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鼓励省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收境内外资本和管理经验,提高经营水平,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国盛证券公司、江南证券公司按市场机制做强做大,适时充实资本金,增强企业经营能力。支持创办江西铜业集团财务公司,继续探索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积极争取在我省设立稻谷期货交割仓库,鼓励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22支持发展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我省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及土地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规范运作。

  九、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营造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23切实加强对发展资本市场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发展资本市场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全力推进资本市场发展。要结合实际成立工作机构,切实做好发展资本市场组织、协调和规划工作。
  24密切配合,努力形成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合力。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切实做好发展资本市场工作。要与证券监管机构建立经常性、制度化的信息沟通渠道,主动通报当地资本市场情况,支持证券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证券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宣传证券政策,反馈监管信息,主动给地方政府出谋划策,在促进资本市场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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