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28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花雕”商标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对已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撤销的,自裁定之日起,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版权所有:江西专业律师网 站长:陶律师 电话:13065159130 E-mail:txqlawyer@163.com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图片及链接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欣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