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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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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公告第53号 2003年8月12日)
  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保险公司合法经营学平险业务。如发现保险公司有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或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举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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