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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条款中“殴斗”等概念理解咨询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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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5日 保监厅函[2004]41号)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你会关于对保险条款中“殴斗”概念理解的咨询信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关于“殴斗”概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保险条款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殴斗”引起的人身伤害列为除外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殴斗”,那么保险人可以依据该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殴斗”范畴,应当首先明确“殴斗”的含义。鉴于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自行拟订的条款,我们无法对其条款概念或词语作出解释,因此,也不能判定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保险条款中“殴斗”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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