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保险 >> 保险法规及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条款中“殴斗”等概念理解咨询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2004年3月5日 保监厅函[2004]41号)
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你会关于对保险条款中“殴斗”概念理解的咨询信函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关于“殴斗”概念,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保险条款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殴斗”引起的人身伤害列为除外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殴斗”,那么保险人可以依据该合同约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例中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殴斗”范畴,应当首先明确“殴斗”的含义。鉴于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自行拟订的条款,我们无法对其条款概念或词语作出解释,因此,也不能判定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保险条款中“殴斗”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认定。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