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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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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厅函〔2004〕128号)
中国消费者协会:

  你会《关于投保不足两年退保收费问题的反映函》(编号:201404061001)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投保人退保情形下的保费处理,《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即“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对于手续费的收取标准,该条实际上已经明确规定了其依据是合同的相关约定。

  保监会成立以来,为解决你会来函中消费者反映的类似问题,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等,给保险公司规定了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包括前二年的年度末保单价值);二是制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向投保人明确提示、说明退保时扣除的费用,并在保单签发后向投保人提供现金价值表(包括二年内退保的费用扣除标准)。

  我们认为,之所以存在一些退保手续费方面的投诉,除了普通消费者不容易理解长期寿险(包括新型产品)的精算原理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保险公司的营销人员没有按照规定在签订保单前向投保人充分说明。投保人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将对保险公司改善产品和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当然,还可能是投保人收到保单后,未仔细阅读现金价值表,从投诉信所附材料看,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中已列明二年内退保的费用扣除标准。若投保人收到保单后认真阅读,认为不满意,在1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可获全额保费退还。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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