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保险 >> 担保法规及相关论文 >> 文章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受理,依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的规定办理续期登记。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