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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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4日 中银司[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文),我行在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可以向其受托人开立单位定期存款专用存单,为保证我行质押贷款的顺利实施,加强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总行特制定了本存单管理规定,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便于各分行尽快开展这项业务,总行也设计了本专用存单,分电脑(两联)、手工(三联)两种。请各行务必于1月22日前将存单用量计划数报总行总务部凭证科,总行将统一安排印刷、发运等,各行不得擅自印刷。联系人:张悦林。电话:(010)66024190。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单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文,以下简称《规定》),我行在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可以向其受托人开立单位定期存款专用存单,为保证我行质押贷款的顺利实施,加强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现就有关存单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辖内贷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存款行只能向贷款行开具存单,不得向借款人、出质人本人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开具。不得做异地业务。
二、分理处(含分理处)以上机构可以办理单位定期存单业务。
三、本存单适用于人民币和外币单位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四、存款行在收到贷款人提交的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后,要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以及审核提交的印鉴或密码,是否与存款人预留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五、存款行经核实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样本见附件),并妥善保管开户证实书、存款人的委托书及经出质人有效签字的质押协议书。经办人需同时对相应每笔金额做冻结处理。
六、开立存单的同时,存款行需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格式各行自定,内容参照《规定》执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并由分理处主任以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存款行只对本行或本处签发的开户证实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
九、存款行不得跨系统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和为其出具冻结证明。
十、业务主管人员不得兼做经办或复核人。
十一、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一致,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十二、凡存款所有权存在争议,已作失效或被依法冻结的账户不得为其开立存单。
十三、对已开立和确认的单位定期存款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簿要记载存款人名称、开立时间、金额、期限、利率、存单号码、经办人、复核人、对应的开户证实书号码、贷款人名称、注销时间等内容。
十四、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经办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要在存单上加盖“××年××月××日已注销”字样,同时做解冻处理。
十五、凡被用于质押的存款,需经贷款人授权,方可支取。
十六、存单需提前兑现时,由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出合法有效文件,经分理处主任以上负责人授权后,存款行可对其解冻,按规定清偿贷款。
十七、本存单可挂失,挂失手续要严格按《规定》中的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
十八、空白未用的单位定期存单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存单的调运、领用、发运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需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二十、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存单票样(电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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