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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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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14日 建总发[200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2年7月30日经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各行已制定的相关办法、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外贸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签署的协议可继续执行或根据本《办法》重新协商修订。

  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这种担保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由于该种权利质押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明确规定的权利质押种类,一旦发生纠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各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要把好客户准入关。对此,各行也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所申请贷款的风险程度,在以企业出口退税收款权利作质押的前提下,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担保,并落实有关担保手续。

  三、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和政策风险。经营风险主要体现为出口企业可能发生非法逃套汇、偷骗税或涉嫌骗税的行为,从而导致质押合同无效,还款来源无法落实。政策风险是指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政策性很强的信贷产品,一旦国家外贸政策及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有可能对我行回收贷款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各行应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与当地税务部门、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情况和政策动态。

  四、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出口企业的应退税款,落实企业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是把握贷款风险的关键之一,因此,各行在办理每一笔贷款时,应该向当地税部门核实应退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要对企业提供的重要原始材料〔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外汇核销单等单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必要时,应该到有关国家机关或部门进行核实。各行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各环节的跟踪调查和贷后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五、各行开办此项业务时要积极争取客户在我行办理国际业务,扩大借款企业在我行的国际结算量,对于已在我行长期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且业务量较大(或是我行正在拓展的重要出口企业)的优质客户可以优先发放该类贷款。

  六、各行审核借款人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展期申请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尚未评定信用等级或BBB级客户(借款人),如果该类客户向我行申请单笔出口退税权利贷款,其用于质押出口退税权利为当地税务部门已审批确定、退税金额也已确定的,在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方式的前提下,各行可以按照本《办法》操作,发放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

  八、考虑到各地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国家机关、部门在配合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总行对业务操作中已存在的细节差异不强行统一:如《办法》中设计的附件,向税务部门发出的《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及相应的通知回执,这些附件仅供分行参考,可以直接采用当地税务部门统一的格式,也可由各行自行设计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附:

中国建设银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对出口企业的金融支持,满足出口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拓展和巩固优质出口企业客户群体,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退税是指为了鼓励出口,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我国税法将对出口企业已报送离境的货物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缴纳的流转税退还货物出口企业的税收制度。

  第三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是指建设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资金困难,在以该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实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担保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出口退税账户,是指为保证建设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经税务部门同意,出口企业(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以其将来划入的应退税款优先偿还建设银行债权的特定退税账户。该账户是借款人惟一的、专用退税账户,在建设银行债权未获清偿前,借款人不得申请变更或撤销,不得以该账户内资金支付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债务。

  第四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纳入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一般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发放的对象(借款人)为具有出口经营权且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各类出口企业,并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本外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原则上要求其申请办理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所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在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三)已在建设银行开立或承诺开立税务部门认可的惟一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原则上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融资记录;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六)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七)未被列入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向我行申请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出口退税收款权利的出质人应当为同一法人。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受理异地报关结汇企业的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申请。

  第八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应退未退出口退税款的90%。

  第九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具体贷款期限应根据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和退税资金到位的时间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客户(借款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退税登记证;
  (三)企业或公司章程;
  (四)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经过年检且在有效期内的贷款卡(贷款证);
  (六)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书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拥有出口经营权的批文,特殊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七)出口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八)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九)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十)出口收汇单证(如外汇核销单),如果出口结算业务在他行办理的,要求提供他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证;
  (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十二)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材料后,应该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合格,借款人资格是否具备,核实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如一致,则退回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原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继续进行调查评价。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借款人,信贷经营部门将其所提供的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客户评价
  调查人员应该根据建设银行客户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撰写客户评价报告。
  已做过的客户评价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借款人的情况有重大变化的,调查人员应重新进行客户评价。
  (二)本笔贷款业务有关情况
  1.检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是否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借款人是否在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或其他不良信誉记录;
  2.向外经贸部门了解出口退税政策,调查借款人以往出口业务运作情况;
  3.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收汇核销记录;
  4.调查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特别是出口结算业务的情况、对我行的贡献度;
  5.借款人以往在我行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信誉记录;
  6.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期限和数额是否与其应退税额和退税时间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7.根据借款人情况,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提出本笔贷款适用的利率,并做出效益分析。
  (三)出口退税专项调查内容
  1.向会计结算部门了解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如果没有在我行开立的,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前开立;
  2.向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借款人应收出口退税款额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核实出口退税账户的惟一性;
  3.取得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税款余额的证明资料;
  4.向当地税务部门发出《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见附件1),并取得相应的《通知》回执(见附件2);
  5.必要时,向当地海关核查出口货物报关单;
  6.必要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该笔出口业务的收汇情况和外汇核销单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客户经理对该客户的该笔贷款从风险程度、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定性、定量全面分析,并着重分析客户整体经营情况、出口业务业绩和业务发展前景、国外客户的分布和变化、出口收汇记录、出口退税情况、该笔贷款所对应的应退税款的情况及在我行的结算情况,并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经调查初步同意提供贷款的,客户经理将有关材料按审批程序报信贷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部门依据授权权限和规定程序审批贷款。

  第十八条 有权审批部门审批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对不同意贷款的,做好解释工作;对有条件同意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落实审批时提出的前提条件。

  第十九条 对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申请,审批按《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同意后,客户经理应取得出口退税凭证的全部正本单据。如果借款人尚未在我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要求借款人在我行立即开立该账户。
  组织借款人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3)并且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一条:“如果出口退税质押的出质人涉嫌发生或暴露税收违法行为时,甲方(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或停止发放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客户经理与借款人一起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客户经理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后,将审批意见复印件、借款合同副本送会计结算部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借款人填写贷转存凭证(或借款借据)办理贷转存手续:
  (一)借款合同正式生效;
  (二)公证机关办妥质押登记公证;
  (三)其他约定义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凭证上加盖经办部门(行)章,第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第二联、第三联由会计结算部门留底,第四联退借款人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凭贷转存凭证登录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卡。贷款卡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返还借款人、保证人。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及时登记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台账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客户经理向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到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主动归还贷款。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每个结息日的前五天提示借款人按时付息,扣息当日,如果借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账户中无足额资金,会计结算部门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直接从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扣收利息。
  在每个结息日后两个工作日内,会计结算部门将借款人结息情况反馈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对没有按时付息的借款人发送《中国建设银行催收利息通知书》催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到期的当日(遇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客户经理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或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依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或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贷款归还后,还款凭证一联交借款人留存,一联交客户经理归档,其余为会计结算部门作记账凭证。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本息全部收回后,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第三十条 贷款销户后,客户经理及时登记台账,注销借款人和保证人贷款卡中的相关贷款记录,解除对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冻结,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提前归还、收回或展期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间,如借款人主动提前归还贷款的,客户经理要求其在准备还款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行送交《中国建设银行提前还款申请书》。对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由经办行主管行长批准同意后,即可办理相关还款手续。还款程序参照第六章“贷款本息收回”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期间,如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经办行应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第三十三条 提前回收贷款的程序
  (一)客户经理提出提前收回贷款的意见,交审查部门审查后报经办行主管行长审批;
  (二)经办行主管行长同意后,客户经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经审查人员审查同意,并提交行内签章后,将《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一份送借款人,一份行内归档,一份送会计结算部门作为办理会计记账手续的依据。
  提前收回贷款的审查、审批、发送通知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对已发送《中国建设银行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未归、或经催收仍未收回的贷款,按不良贷款管理。如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三十五条 因出口退税款无法按时到位,造成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我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前十天向我行申请该笔贷款展期,但申请展期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退税款仍有效且税款金额未减少;
  (二)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仍在我行;
  (三)该笔贷款所对应的应退税款尚未退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四)与我行业务往来记录良好,未出现风险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展期条件的借款人,经办行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一篇第二章2.2.5.3的有关规定办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当地税务部门重新确定的退税期及我行对贷款展期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根据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
  根据客户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贷款前后有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有无重大事项发生。
  (二)贷款贷后情况,包括:
  1.有无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的情况;
  2.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中退税资金的到位情况;
  3.借款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
  4.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和外贸政策变动情况,向海关、外经贸部门及税务部门跟踪了解借款人出口业务经营状况和出口退税变动情况;
  5.其他重要情况。
  (三)是否按时登录人民银行的贷款卡信息系统和我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信贷业务台账。

  第三十八条 检查后,客户经理及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将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借款合同、《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第四十条 信贷经营部门与会计结算部门共同对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进行监管。会计结算部门每个月向信贷经营部门提供质押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清单。该质押账户内的资金必须在我行贷款本息已经足额清偿的前提下,经过信贷经营部门主管、会计结算部门主管签字后才可办理划出转账手续。在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本息未获清偿前,不得为借款人办理该质押账户(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催收,行使质押权,处分质押账户中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 经营部门应建立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业务档案,档案资料的管理、交接、建档等按照我行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请求协助办理出口退税权利质押贷款有关事宜的函(略)
  2.通知(略)
  3.出口退税权利质押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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