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维权 >> 公司法务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
         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995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鲁法经第7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