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民行综合 >> 民事法规及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1995年1月16日
 法经(1995)16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