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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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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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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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律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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