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房屋地产 >> 工程建设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