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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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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0]第19号 2000年1月14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申请医疗事件鉴定期限的请示》(浙卫(1999)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患者或其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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