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相关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     刑法条文     │                  罪名        ┃
┠──────────────┼───────────────────────────┨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四)》第2条)        │                           ┃
┠──────────────┼───────────────────────────┨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四)》第4条)        │                           ┃
┠──────────────┼───────────────────────────┨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
┃6条)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              │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
┠──────────────┼───────────────────────────┨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四)》第7条第3款)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
┠──────────────┼───────────────────────────┨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四)》第8条第3款)    │                           ┃
┗━━━━━━━━━━━━━━┷━━━━━━━━━━━━━━━━━━━━━━━━━━━┛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