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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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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6]99号)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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