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劳资工伤 >> 工伤法规及文章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颁布单位】最高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65.05.26
【生效日期】1965.05.26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五月七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