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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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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管〔1998〕122号)
甘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们关于死者身份不明的交通事故如何结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无名尸体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已有明确规定。
  对于死者身份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应依据调查的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罚身份明确的其他责任人;依法确定赔偿数额,由赔偿一方付款签字后即结案。
  对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费和遗物,由办案机关妥善保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此复

                          199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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