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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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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发[2007]436号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促进交通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档案收集进馆的指导思想:维护交通档案历史真实面貌,根据交通事业的发展,有重点地收集反映交通事业发展基本概况的交通档案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交通专业档案馆藏体系,为交通建设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凡在交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及改(扩)建、科学研究及交通安全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交通事业基本面貌,对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历史研究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各类重要交通档案,应按规定向交通部档案馆移交。

 第二章 交通档案进馆的范围

  第四条 凡列入国家公路建设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深水特大型桥梁等建设项目;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重大战略作用的沿海主枢纽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等建设项目;列入“一纵两横两网”骨干航道建设的工程项目;其他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具有战备特殊性,地理位置、地质结构复杂而重要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交通行业学会科学技术奖,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含量高并在交通领域取得重大成效的交通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项目;重要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救助打捞设施、设备、重大海事事故处理、重要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作中产生的重要科技档案,以及反映交通建设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均应移交交通部档案馆保存。
  具体范围分为:公路工程、港口工程、内河航运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标工程、科学研究、船舶检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救助打捞8类。
  第五条 公路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综合性文件具体内容:
  (一)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批文;
  (二)用地申报及批文中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许可及红线图;
  (三)工程位置图;
  (四)主要工程项目设计、竣工数量对照表;
  (五)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设计文件具体内容:
  (一)总说明书;
  (二)总体设计。
  施工文件具体内容:
  (一)具有代表性的路线、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及长隧道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艺运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图具体内容:
  (一)竣工工程平面缩图;
  (二)路线平、纵断面图;
  (三)特大桥表及特大桥平面图;
  (四)大桥表及大桥平面图;
  (五)特长隧道表及平面图;
  (六)长隧道表及平面图;
  (七)互通立体交叉一览表;
  (八)主要交通工程平面布置总图;
  (九)安全设施一览表;
  (十)监控系统一览表。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具体内容:
  (一)工程总结报告;
  (二)竣工验收文件。
  第六条 港口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综合性文件具体内容:
  (一)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批文;
  (二)用地申报及批文中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许可及红线图;
  (三)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设计文件具体内容:
  设计说明书。
  施工文件具体内容:
  (一)经审批的水工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重要的科研、新工艺运用的审批、研究成果及结论性文件;
  (三)重大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图具体内容:
  (一)港区形势图;
  (二)港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港池、航道疏浚图;
  (四)具有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图,岩面等高线设计文件;
  (五)工艺流程图;
  (六)装卸工艺平面布置图;
  (七)水工建筑平面布置图;
  (八)水工建筑物立面和剖面图;
  (九)综合管网线竣工总平面布置图;
  (十)重要或先进机械设备说明及技术参数。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具体内容:
  (一)工程总结报告;
  (二)竣工验收文件。
  第七条 内河航运工程(航运枢纽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综合性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综合性文件具体内容:
  (一)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批文;
  (二)用地申报及批文中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意见、用地范围图;
  (三)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设计文件具体内容:
  设计说明书。
  施工文件具体内容:
  (一)经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重要科研新工艺运用文件材料;
  (三)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竣工图具体内容:
  (一)航运枢纽工程。
  1.枢纽总体布置图;
  2.枢纽建筑物一览表;
  3.库区工程布置示意图;
  4.库区航道竣工图(参照“航道整治工程”);
  5.挡水建筑物总布置图(平面、立面、剖面);
  6.工作闸门、检修闸门总图;
  7.启闭机布置图;
  8.船闸(升船机)总体布置图;
  9.船闸(升船机)位置平面图;
  10.船闸(升船机)平面、剖面图、上、下游立面图;
  11.上、下游船闸、阀门布置图;
  12.与上述竣工图有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二)航道整治工程。
  1.整治工程平面总体及主要单项(或单位)工程布置图;
  2.整治建筑物纵、横断面图;
  3.护岸段典型断面结构图;
  4.疏浚工程纵、横断面图;
  5.炸礁工程纵、横断面图;
  6.与上述竣工图有关的设计变更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具体内容:
  (一)工程总结报告;
  (二)竣工验收文件。
  第八条 航标工程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沿海重要港口、重点区域航标总体配布图;
  (二)记录和反映我国航标演变历程的文件材料;
  (三)重要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第九条 科学研究档案进馆范围包括:课题研究文件、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文件。
  课题研究文件具体内容:
  (一)研究课题任务书及审批文件;
  (二)列入交通部计划的科技项目成果研究报告、技术鉴定书、专家评审意见、总结推广及审批文件;
  (三)获奖及专利文件。
  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文件具体内容:
  (一)技术革新项目计划;
  (二)技术鉴定;
  (三)应用效果及经验总结;
  (四)相关声像资料及电子版目录;
  (五)获奖及专利文件。
  第十条 船舶检验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经检验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船舶、产品、海洋工程平台的基本数据、照片、简介等文件材料;
  (二)中国船级社制定的重要的标准、规范、船舶录、产品录等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水上重大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二)船舶危险品及船舶污染重大事故处理的文件材料及相关声像资料;
  (三)沿海重要港口、重点水域航道序列图、电子海图等文件材料;
  (四)海上安全管理系统的重要资料;
  (五)重要设备档案。
  第十二条 救助打捞档案进馆范围包括:
  (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历史开创性,能代表同期国内先进技术、工艺水平的救助打捞工程所形成的重要技术资料及声像资料;
  (二)典型救捞设施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海空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料;
  (四)参加国家高科技项目试验的重要资料。

 第三章 进馆档案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进馆档案应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水运、船检、海事、救捞、科研等专业档案的有关标准进行系统整理,并用铅笔在封面和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编制移交档案目录一式2份(含电子版),并附项目简介。
  第十四条 移交进馆档案只需提供复制件。如项目档案已进行数字化或缩微加工,需同时提交光盘或缩微制品一套。

 第四章 进馆工作的组织

  第十五条 部直属一级单位负责本系统档案进馆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馆档案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科研项目档案在获奖后6个月内,船检、海事、救捞档案在档案形成后1年内向进馆组织单位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七条 各进馆组织单位每年11月底前将符合进馆要求的档案汇总后,向交通部档案馆提出移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迳向交通部档案馆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通档案进馆交接签证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各执1份,作为交接凭证保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87年4月23日颁发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进馆范围的规定》([87]交办字2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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