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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更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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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的第一个涉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着实让业内人士兴奋了一把。据了解,这一规则的明确,在我国是第一次。
  司法解释将反向工程定义为,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排除了法律风险,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北京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评价说。
  反向工程合法是制度应有之义
  就在不久前,奇瑞工程研究院院长许敏博士自豪地说:“奇瑞轿车的研发仅用几年时间就跨越了反向工程、模仿创新阶段,进入了正向研发阶段。”
  实际上,如果将时间推回到一年以前,奇瑞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恐怕无法如此乐观,那时他们还被困扰在与韩国通用大宇集团(以下简称通用大宇)的一场不正当竞争官司之中。
  通用大宇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奇瑞QQ车与自己旗下的一款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设计存在惊人的相似,认为奇瑞QQ车没有进行独立开发,也不具备通过反向工程制造QQ车的时间和技术条件,奇瑞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专家认为,从日韩等国汽车的发展之路来看,模仿是必经之路。在研发方面还很弱小的中国汽车在发展初期就要合理利用非专利性技术,借鉴国际流行车型的技术。
  虽然最后官司以双方和解告终,但近三年的诉讼,使这场官司成为“中国法律工作者和企业家都该认真学习的一个经典案例”。一位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说。有业内人士甚至推测,奇瑞官司,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
  对于反向工程手段合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韦之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即使最高院没有作出这样的司法解释,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也是合法的。”因为,“在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仅仅规定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非法,而并没有禁止反向工程违法。”
  韦之从法理上进行了解释。“主张商业秘密的人很‘自私’。
他之所以不去申请专利,而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寻求保护,是因为申请专利需要公开技术,专利权过了一定保护期后,就再也不属于某个人了,会由社会分享。专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而商业秘密处于不公开的事实状态,会造成社会的重复开发,浪费资源。因此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所有人须自己承担保密工作,一旦泄密,自己负担风险。反向工程因此也被认为是获取商业秘密的正常手段。”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更加完善
  此外,这次司法解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而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索赔,则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有些地方法院在规则出来之前虽然也是按类似规则处理,但是一直不能“名正言顺”。这一司法解释让法院的司法活动更具透明性和权威性。
  “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统一的指导。”韦之说。
  “这是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重大完善。”有专家作出了更高的评价。
  据记者了解,商业秘密作为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了详细解释。
  明确举证责任有益缩短诉讼时间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商业秘密纠纷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对商业秘密相关规定的一个有力补充。”业内人士分析道。
  据韦之介绍,新产品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为专利法等法律所明文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相应规定。
  在韦之看来,通用大宇诉奇瑞案之所以时间拖得很长与商业秘密本身性质有关。“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信息,其界限很模糊,通常双方当事人举起证来比较困难。”韦之说。
  “而我国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还不强。”北京化工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朱理说,“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企业认为没有价值的东西有很多后来才发现属于商业秘密;企业在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时往往很笼统,不能明确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很难处理。”朱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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