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本站首席律师、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陶小泉接受被告陈某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陶律师担任的被告陈某是本案主犯,位列众被告之首。在公安机关,陈某等十几名被告被定为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性质非常严重,因为本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达五十多起,如被定为此事,陈某将获重刑。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后,陶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研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再在家属的配合下,搜集了大量证据,然后以精湛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律功底、慎密的逻辑思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厚达七页的“关于陈某不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分析“意见书”并向上级机关沟通后全面采纳了陶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向法院起诉时将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改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后,陶律师又针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结合证据,在法庭上又向法院提出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由于陶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事实与证据丝丝入扣,说服力强,法庭经合议后又采信了陶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在2007年11月下达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陈某等十几名被告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定为“强迫交易”罪。
纵观本案,从被告陈某等被公安机关定为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到检察机关起诉时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再到最后判决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办案机关的依法办案,但与陶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执着的专业精神、精妙的雄辩口才亦有着莫大的关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律师不论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执业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