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制新闻 >> 本埠新闻 >> 文章正文
律师雄辩,使公、检、法三家对被告所定罪名各不相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007年,本站首席律师、江西赣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陶小泉接受被告陈某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陶律师担任的被告陈某是本案主犯,位列众被告之首。在公安机关,陈某等十几名被告被定为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性质非常严重,因为本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达五十多起,如被定为此事,陈某将获重刑。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后,陶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研究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再在家属的配合下,搜集了大量证据,然后以精湛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律功底、慎密的逻辑思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厚达七页的“关于陈某不构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认真分析“意见书”并向上级机关沟通后全面采纳了陶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向法院起诉时将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改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起诉到法院后,陶律师又针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结合证据,在法庭上又向法院提出陈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由于陶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事实与证据丝丝入扣,说服力强,法庭经合议后又采信了陶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在200711月下达的判决书中认定被告陈某等十几名被告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定为“强迫交易”罪。

    纵观本案,从被告陈某等被公安机关定为涉嫌“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到检察机关起诉时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再到最后判决认定为“强迫交易”罪,其中最主要的当然是办案机关的依法办案,但与陶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执着的专业精神、精妙的雄辩口才亦有着莫大的关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律师不论在民事还是刑事案件中,对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都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执业将大有可为!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