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释〔2007〕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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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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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条第2款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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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条之一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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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之一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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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条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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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条之二 │ 虚假破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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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消公司、企业人员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 受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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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取消对公司、企业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 人员行贿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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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条之一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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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条之一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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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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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条之一第2款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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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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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1款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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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条之一第2款 │ 违法运用资金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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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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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 │ 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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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条)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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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条之一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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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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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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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条第2款 │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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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条之一 │ 枉法仲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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