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纠纷 >> 常用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本站  阅读:
国食药监法[2007]74号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办〔200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