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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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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字〔2007〕12号 2007年3月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省政府决定,2007年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自2007年1月1日起,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扩大到59个(新增38个)。具体新增试点县(市)是:浮梁县、武宁县、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星子县、九江县、余江县、南康市、信丰县、定南县、全南县、瑞金市、石城县、奉新县、万载县、上高县、宜丰县、靖安县、铜鼓县、玉山县、铅山县、弋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吉水县、永丰县、安福县、峡江县、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崇仁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东乡县。
  二、对新增试点县(市)体制性补助(上解),以2006年决算数为基数,经设区市和新增试点县(市)共同签字盖章后,按固定数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给各新增试点县(市)。“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由省财政直接计算到新增试点县(市)。新增试点县(市)2006年底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2006年以后新增债务,由试点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
  三、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的落实。省直各部门部署工作和制发文件直接到试点县市,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市,并确保对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资金不因改革试点而受到影响。设区市要继续履行对试点县(市)财政的帮助、指导和监督职责,按规定要求给予所属试点县(市)的各项配套资金要继续落实、配套到位;原给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要继续安排,并原则上应在2006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新增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坚决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不断壮大经济和财政实力,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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