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维权 >> 公司法务 >> 文章正文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导致此类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依据无效中标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6、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折价补偿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后,承包人已将其劳动和建筑材料物花到了建筑工程上,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已无法实现,所以对承包人的投入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无效,经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过错赔偿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收缴非法所得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