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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管辖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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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4年11月24日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和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现对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受案范围: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或聘任合同发生人事争议。
2、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二、管辖范围:
1、审理省直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不在南昌市的向驻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审理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中央驻省事业单位不在南昌市的向驻在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审理省内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
4、审理跨省跨地区的人事争议;
5、审理人事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或移送的人事争议;
6、裁定或指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管辖争议。
三、生效时间: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自2004年10月19日起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本规定由江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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