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厅发 〔200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 )、卫生厅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 (中办发 〔2005〕18号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从 2006年起连续 5年,联合组织实施以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 、支农、支医、扶贫工作为主要内容的 “三支一扶 ”计划。目前已有 2800多名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在乡镇基层卫生院从事为期 2至 3年的服务。为了帮助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07年起,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2006年参加 “三支一扶 ”计划的支医大学生,在乡镇医疗机构服务的第一年视同试用期,凭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在当地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从 2007年起,选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医学专业 “三支一扶 ”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各地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支一扶 ”协调管理机构落实试用医疗机构,并报省级 “三支一扶 ”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试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试用工作,安排合适的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试用“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日常管理,确定年资较高、临床经验丰富的执业医师指导他们开展临床工作,提高他们的临床知识和技能。
四、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试用期间,执行 “三支一扶 ”计划有关管理规定,享受 “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各项福利待遇。县级人事部门、卫生部门要对试用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支医大学生的试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支医 “三支一扶 ”大学生试用期满,由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帮助他们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为他们到基层医疗机构独立开展临床医疗活动创造条件。试用期满后,应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支医服务。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 ○ ○ 七 年 七 月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