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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审判开始重视运用善良习俗 法律意见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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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将在江苏转化成法律实施意见  
     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5年试水,一家基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付诸实践;一家中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制定全面指导意见;省高级法院向全省转发推广并报告最高法院;于是“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成为这个历久弥新的东方古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重点调研课题。如今,该课题顺利通过专家验收。5年,可谓功德圆满。
  5年来,姜堰市法院、泰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依次进入人们的视线。目前,江苏高院正着手将课题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实施意见,预计在年底可以正式出台。
  彩礼案“同案不同判”刺痛法院神经
  古城泰州建城2100,历史悠久、礼俗繁多自然是这“三泰之地”的本色,但此地自古以来还有一个与法治时代最具关联的特色———崇尚诉讼、盛产“讼师”。记者一到泰州便听到了这样的介绍。第一次听到江苏省泰州市的姜堰市法院首开全国先河,正式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心中便充满疑问:为什么是江苏?待记者来到姜堰市法院,那份释然变得清晰。
  要说为何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首先诞生在姜堰,这还得从一个民间习俗———婚姻给付彩礼说起。
  婚姻给付彩礼这一民间习惯由来已久,至今在我国许多地区还相当普遍,在苏北地区也是由来已久。如今人们的生活逐渐富裕,订婚给付彩礼已经发展到礼金高达数万元,戒指、项链是高档钻石也不鲜见。一旦结婚不成,就涉及到彩礼的返还,彩礼数额越大,矛盾冲突也增多。一些人通过婚姻介绍人及亲戚朋友按民间习惯得到了处理,也有不少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为此,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在泰州,选择诉讼的不少,仅2003年,姜堰市法院受理的返还彩礼纠纷就有48件。
  按说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此类案件的审理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难题了,法官所要做的就是依照该司法解释第10条处理案件,在认定了彩礼数额的基础上要求收受方返还就可以了。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对于姜堰的法官却不是这么简单,原因在于这个法律规定同当地习惯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当地的习惯是只有女方反悔才返还彩礼,男方反悔,女方家不返还彩礼。法庭上,坚持习惯规则的当事人质疑法律的正当性,有的判了也案结事不了,根据法律的处理方式受到坚持习惯的当事人的抵制。
  “这些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姜堰市法院院长汤建国说。
  法官开始在案件的处理中采用“酌情返还”的方式,允许习惯在一定的范围内继续发挥效力,这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法律同习惯之间的冲突,却带来了一个严重的新问题———“同案不同判”。根据姜堰市法院的统计,该院2001年以来,判决返还礼金最低的比例为32%,最高的比例为100%。同一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比例相差68%。
  有当事人拿着判决书问院长汤建国:“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返还的比例为什么相差这么大?按我们民间习俗,只有女方反悔才返还彩礼,现在是男方反悔,为什么还要女方返还这么多?”此案在执行中遭遇阻拦,被执行人所在村的老百姓几乎全部出动,阻碍法院执行。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将案件执结,但当事人上访不断,案结事不了。
  汤建国陷入沉思:“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人们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没有统一的民事裁判尺度,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个人理念和判断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承受不同的裁判后果,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同案不同判”刺痛了姜堰市法院的神经,必须要在全市法院形成针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于是2004年10月28日,姜堰法院通过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要求全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该意见考虑了“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在同等条件下,我对男方和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分别规定了相差20%的返还比例。如女方提出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而男方提出的,分别按照60%和70%返还。
  10万字报告近千条民俗剔除“恶俗”
  《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办案效果。从意见出台前后两年的统计数据看,此类案件的调撤率从68%上升到82%,同比上升14%;平均审理天数从56天减少到30.23天,同比减少54%;上诉率从9%到“零上诉”;申请执行率从44%到12%,同比下降32%。甚至很多当事人都不用到法院来诉讼了,通过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调解就能很好解决纠纷。
  姜堰市白米镇司法所长李亦横告诉记者:我们司法所,各个村里的民调主任人手一本指导意见。有了这个依据,让当事人一看,哦,他就知道了到法庭去诉讼也是这个标准,结果都差不多。这样,我们基层化解的纠纷就多了。
  姜堰法院看到了将善良风俗引入审判工作的巨大空间,而接下来的一个关于“子孙桶”的故事,则让其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
  因为一只马桶,法官在执行时遭到了当地近百名村民的阻挠,被围困两个小时之久。一只马桶在市场上仅售100多元,为什么引发如此大的风波?原来,法院的判决和执行触动了当地的一个习俗。当地婚俗中,马桶是女方陪嫁的“必备”嫁妆之一,当地叫做“子孙桶”,寓意子子孙孙繁衍生息、人丁兴旺。在当地农村,这种风俗延续至今,谁从男方家中拿走“子孙桶”,就意味着男方家要断子绝孙,男方一般不会答应。
  习惯与法律的矛盾又摆在面前,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正确看待既有的民间习俗,如何在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寻得契合点,有效地整合两者的资源,积极应对民间的司法需求,顺应社情民意,调整相关的司法制度,这给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提出一个新的课题。
  于是,姜堰法院发动全院法官对民间习俗进行系统收集,形成10余万字的调查报告,包括民俗近千条。在此基础上分类、筛选,剔除“恶俗”,又陆续在赡养、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执行和商事交易等方面出台了指导意见。根据本地民间习惯制定了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妥善处理家庭共有财产纠纷,认可了当地商事交易中的习惯,充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彰显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风水”问题过去完全被视为封建迷信,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我国民众一直有“卜宅”传统,重视住宅“风水”。按姜堰市农村习惯,房屋建设应当在一条直线上,不能前后参差不齐。特别是东部的房屋不能超前,否则挡住“紫气东来”。建设粪池不得破坏他人“风水”,烟囱安置有忌讳,讲究粪坑、汪塘、灰堆不宜正对着别人家的门窗。这些涉及建房“风水”的纠纷如处理不当,极易导致伤害等民转刑案件。姜堰法院把民间认同的建筑风水习惯引入判决促进了乡邻的和睦。
  民俗习惯从基层法院走向最高法院
  姜堰法院将善良习俗引入民事审判以来,受到了上级法院的关注和推广。江苏高院民一庭在其2004年第4期《民事审判资讯》上刊登姜堰法院规范意见全文,并要求全省法院学习借鉴。2005年的泰州市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泰州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将善良习俗民事司法运用工作摆上议事日程。
  2007年初,由泰州中院研究室牵头、全市民事审判条线法官参与的调研活动正式启动,以案例着手,收集了100余件典型案例,召集了10余次座谈会,形成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对善良习俗民事司法运用有了较为全面的把握。经过课题组充分酝酿,提出3个部分57个条文的征求意见稿。之后,又广泛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官、律师、司法所人员、民调组织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
  九易其稿,再经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眭鸿明教授、张镭副教授的悉心修改,《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习俗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草案终于于6月下旬经泰州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试行。
  什么是善良风俗,学界看法不一。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介绍,民事审判运用的善良习俗应该包括3个特征:一是普遍公认性。在一定地区内,一种做法是否形成风俗,这个风俗是否“善良”,应当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二是合法性。即该风俗习惯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国家的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是反复适用性。指该风俗习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被反复运用。
  意见进一步对民事审判中常见的“善良风俗”类型进行了提示,按照案由分为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赡养纠纷、抚育纠纷、析产继承纠纷、违反风俗的侵权纠纷和相邻权纠纷等七个小部分。同居引起的有关纠纷里认可了农村的所谓“事实婚姻”,析产继承纠纷里,规定了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进去的“居住权”。
  善良风俗何时才能进入司法裁判呢?还必须制定一些适用原则。泰州中院规定,法律、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必须适用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地的善良风俗,即补充性原则。“这是一个大前提,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与法治的精神、法制的统一相违背,动摇国家法的主体地位。”张培成说。同时,因为善良风俗具有地方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只适用于本辖区当事人。对双方或一方是辖区外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或是经过法官行使释明权以后适用。
  泰州两级法院的做法在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界均引起较大反响,并引起了最高法院的关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从江湖走入庙堂,成为最高法院2007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江苏高院成为课题承担单位之一。2007年8月,在泰州市召开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上,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法官、学者对姜堰市法院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过程的做法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目前,江苏高院课题已经结题并顺利通过了专家验收,一场更大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试点将在江苏全省拉开帷幕。据悉,江苏高院正在加紧把调研成果转化为一个法律意见,目前草案正在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前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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