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婚姻继承 >> 收养法规及相关文章 >> 文章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民办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证明加盖收养登记机关公章。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按统一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打印软件由中国收养中心提供。
  附件:《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23条
  Article 23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以下签章机关在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收字第××号所确认的收养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17条C款的规定。
  The undersigned authority hereby certifies that the adoption confirmed by the Adoption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XXXX)Shouzi No. XX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ticle 17-C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Cooperation in Respect of Intercountry Adoption
(登记机关公章)
Registration Authority
年  月  日
(YYYY-MM-DD)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寿保..
·人大女生南昌离奇自缢身..
·对已经民事生效判决且执..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