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版权所有:江西专业律师网 站长:陶律师 电话:13065159130 E-mail:txqlawyer@163.com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图片及链接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欣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