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版权所有:江西专业律师网 站长:陶律师 电话:13065159130 E-mail:txqlawyer@163.com本网站属公益性法律咨询及普法网站,如转载的文章、图片及链接侵犯了你的权利,请告知本站,我们将立即删除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97号长欣写字楼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