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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是否包括轻便摩托车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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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公交管第70号)
湖北省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
  你队五月八日来函,请求我局解释《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摩托车”是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轻便摩托车如何行驶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印发的《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号牌的通知》附件二“机动车类型区分”的规定,摩托车类包括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是指发动机汽缸工作容积不超过五十毫升、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五十公里/小时,只供单人乘骑的摩托车。因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中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轻便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一样,适用“机动车在中间行驶”的规定。
  此复

                           199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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