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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编辑记者不应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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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 记者璩静 中国记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稿)。中国记协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继该准则1991年在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和1997年修订后进行的再次修订,体现了我国新闻界对职业道德的理解和共识。
  修订稿提出,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慎重使用隐蔽拍摄、录音,公开采访要出示记者证件,刊发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真实姓名;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细节准确;摘转其他媒体报道要有把关意识,不刊发违反科学和生活常识、耸人听闻的事实报道;不夸大、缩小或歪曲新闻事实,不虚构或制造新闻事件,不干预或摆布采访对象;出现报道失实时要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致歉,消除不良影响。
  修订稿强调,坚决反对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对象或利益关系人的财物,不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或兼职取酬;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变相广告或形象宣传,编辑记者不从事广告、发行、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据介绍,本次修订于2006年启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体例上把原有六个方面要求改为七条29款的表述;二是在内容上吸收了1997年以来中央对新闻宣传和新闻工作者的新认识、新要求和新闻实践中取得的新进展、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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