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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详解委托评估拍卖规定 4亮点堵腐败多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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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管理部门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完善,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环节出现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今天(1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语道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背景。
  这位负责人表示,历经两年的起草制定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依法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评估和变卖工作进行规范,切实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统一司法技术部门管理委托评估拍卖 
        亮点: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行使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的变卖工作管理职能。
  解读: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规定旨在对全国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达到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与审判、执行部门分离,减少社会不良因素对审判、执行工作干扰的目的。
  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先期公告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还规定了评审委员会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
  解读:200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行名册制度。
  “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的编制是个重要而敏感的问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及滋生腐败。”这位负责人指出,该司法解释在起草时,贯彻了监督和权力制约原则。
  该负责人举例说,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最后,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评估拍卖机构取消当事人协商选择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了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
  解读:这位负责人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针对这一情况,该司法解释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
  选择机构时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
  亮点: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媒体到场监督。
  解读:“这一规定是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的‘暗箱操作’。”该负责人指出,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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