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制定并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可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省、市、县(区)三级分别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
刑事被害人救助为一次性救助,主要是救急解困,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或者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着力解决其基本生活方面的困难。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