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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调整量刑规范化试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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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增加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要求全国120多家指定试点法院将上述罪名纳入量刑规范化试点范围,从2009年12月1日起,与原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一并进行试点。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组长高憬宏今天(17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的。 
 高憬宏说,正在试点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和毒品犯罪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意见已比较成熟,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试点罪名的范围,为下一步在全国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做好准备。
      据统计,包括原来确定的5个常见罪名在内,排在前15位的罪名,约占全国刑事案件的90%以上。“如果把这些罪名的量刑规范了,就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量刑不规范的问题。”高憬宏说。
  据了解,早在今年4月,最高法就下发通知,要求第一批12个试点法院在原有5种常见罪名的基础上,增加上述10个罪名为试点罪名,为最高法统一制定以上具体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10月,最高法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在参考各地试点法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反复修改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新增10个罪名的试点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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