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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罚的确定性比死刑更具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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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结束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就案件的焦点回答了媒体的提问,称“‘张明宝案’量刑是慎重决定的”(12月24日《法制日报》)。
  从一些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仅让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表示要上诉”,而且也招致了一些舆论的批评。新浪新闻当日的评论就达13000余条,不少网民痛感于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质疑不判死刑如何向死者家属交代,以后司机胆子会更大。更有甚者提出终生禁驾是遏制“酒驾”的唯一绝招。一些平面媒体刊载的评论,也对“免死”判决颇有微词。
  杀还是不杀,这历来是影响性刑事大案中的一道司法难题。在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杭州魏志刚案等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情景中,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让司法“严打”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但奇怪的是,平日里一些惯常赞同少杀慎杀乃至呼吁废除死刑的评论达人,一旦遭遇到此类与民意相左的“免死”判决,就背弃了往日悲天悯人的司法人文关怀主义立场,也加入到奔腾的民意洪流当中,这着实令人有些费解。
  当然,笔者并非要以司法的人性化来为该案判决寻找正当性理由,只是强大民意诉求背后折射出的对公共治理期待的偏差,引起了我的注意。恰如法院在判决后释疑时所说,审理案件、惩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警醒驾驶者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其实,舆论之所以对判决产生失望,也是基于这一初衷,因为在普通民众眼中,如此“罚不当罪”的判决显得有些轻,很难对那些“马路杀手”起到震慑作用。
  由此可见,人们呼吁司法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背后,仍旧是一种传统的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迷恋,期望个案中的司法“严打”能够警示其他违法者“望而却步”,进而维护我们的“马路安全”。而在滔滔民意面前,司法部门也选择了回应,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就将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是,杀一个张明宝就能还我们一个安全的马路吗?一纸醉驾的死刑判决就能重塑开车族的交通规则意识吗?当我们把目光聚集到日益增多的交通乱象时,我们不得不承认,马路上的安全不可能仅依靠死刑等严厉刑罚就能维护,交通者心中的规则信仰也不可能通过司法严打而自然确立。
  在公共治理当中,刑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其功能向来有限。意大利著名刑法鼻祖贝卡利亚早有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丝不受刑罚的希望所造成的恐惧更加令人印象深刻。”这告诉我们,“刑罚的生命是一种恒定的常态化,是给违法者一个不变的预期”,而不是根据形势之变和民意程度随意适用。所以从根本上说,我们不能将“马路上的正义”寄托在一种个案严打之上,也不能寄托在一种运动式的执法风暴上。时轻时重的司法,时疏时密的执法,带来的必然是某些人侥幸心理下的违法萌动,是刑罚威慑下对规则不得已遵守的反感心理,最终无法培育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意识。
  总之,舆论对“张明宝案”寄予了太多公共交通治理的期待,这是司法个案所难以承受的。相比而言,我们在关注个案公正的同时,不妨把维护马路安全的诸多愿景,还原为加强公共治理的制度建设上来。试想,如果每一次交通违章都能得到执法纠治,每一次酒后驾车都不会因为各种“关系网”而逃避处罚,在日积月累的严密执法上逐渐形成优良的规则意识,我们还需要以选择性适用死刑的司法严打来争取一时的马路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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