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海超
•案情• 2007年1月,张海超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2009年1月6日,张海超感觉肺部不适,到为其体检的防疫站查询,被告知其在2007年体检时就发现肺有问题,曾通知单位组织复查。经询问,才知道单位将其复查通知私自扣下。张海超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单位拒绝为其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证明等必须的资料,致使张海超无法进行鉴定,其他医院又无权进行职业病鉴定。2009年5月,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张海超进行鉴定,结果是“无尘肺”。激愤之中,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决定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讨要说法。到医院手术打开其胸部,立刻发现其肺部有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同时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但有关部门仍坚持认为医院没有职业病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职业病的依据。
•点评• 令人震惊的“开胸验肺”!我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实的事实,但这确实就是真实的事实!作为一位劳动者,张海超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可是,作为一位劳动者的张海超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不以“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工伤,不是令人震惊吗?过去有《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现在又加上《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但张海超的遭遇就是这样!这至少说明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不负责任,扣押复查通知,阻止职业病鉴定,逼迫劳动者“铤而走险”;第二,职业病防治机构的职责是保护劳动者,却弄虚作假,欺骗劳动者;第三,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在很多地区和单位并没有变成实际行为。劳动者创造世界,创造财富,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可是,他们在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却要面对重重关卡,最终不得不以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的损害。对张海超上述请求不负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拍拍胸膛想一想,难道你们就要这样去对待劳动者,对待劳动者的权利吗?对此,我们悲愤难平!
2.范后军
•案情• 范后军原系厦航航空安全员,十年后报考空中警察落选,2004年9月1日被厦航终止劳动合同。范后军认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多次找领导反映均未解决。2005年4月30日,厦航向福州各民航售票处发传真商情,建议不要向范后军出售任何航空公司的航班机票。范后军得知后,找厦航有关领导质疑,因情绪激动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06年3月20日,双方签订调解意见书,约定范后军“今后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乘坐厦航航班权利”。2008年6月,范后军的女儿出生,范后军即电话告知厦航,并于当天购买厦航机票,厦航将其座位取消,嗣后又多次被拒绝登机。9月11日范后军购买厦航机票无法登机,经领导特批,拿到一张手写并加盖有厦航印章的登机牌。9月15日,范后军要求乘坐厦航航班时再次遭到拒绝,遂将厦航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无故拒绝其乘坐厦航航班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范后军的诉讼请求。
•点评• 作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人物,范后军希望挣脱锁链而自由乘坐民用航空器,但法院的一纸判决扼杀了他主张尊严、主张平等、主张自由的正当诉求。我总是想不通,为什么面对一个被黑名单封杀几年的人的正当权利诉求,法官怎么会无动于衷!判决的理由之一,是范后军乘坐厦航班机不排除其在航班上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其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属于对范后军人格尊严的侵害。同时,判决书又强调,厦航限制原告乘坐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定,亦不够公开透明。这样的判决理由不仅前后矛盾,且按照其公开透明的要求,厦航还有权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予以公开。范后军在与厦航签订调解书,愿意在一定时间里不乘坐厦航航班,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毕竟是范后军所同意的,对此,无可指责。但该约定的期限届满,厦航继续封杀范后军,无论如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过争执,就将其列入黑名单进行封杀,涉及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问题。依我所见,这份判决书有失水准,难说不是一悲。
3.罗彩霞
•案情• 2004年高考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罗彩霞被冒名顶替失去了大学录取通知书,顶替罗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学,即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08年王佳俊毕业。本应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身份受到质疑。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亲利用职权,串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使离大学录取成绩相去甚远的女儿突破重重关卡,冒名顶替成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顺利毕业。2009年5月,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法院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10月26日,湖南法院判决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有期徒刑4年。
•点评• 罗彩霞,在2009年是一个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个胜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向玩弄职权舞弊者开了一枪,致使王峥嵘这个利用职权欺压百姓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也使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得到张扬。面对这个案件,我常常想,每一个父母对自己的孩子都是热爱的,都愿意他们放飞理想,功成名就,成就一番事业。此情不难理解。可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就利用职权,不惜冒名顶替,牺牲别人孩子的利益,侵害别人孩子的权利,难道心里不受谴责吗?可是,这样的案件却不仅此一件。原来有齐玉苓,今天有罗彩霞,还有更多的李玉苓、宋彩霞……。这些可怜的孩子,不仅自己的人生机会被他人占有,甚至还弄得身份不明,想要以自己的名字生存都不容易。俗话常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长的,而是铁铸的,水泥浇的,太硬,对己是肉,对别人却是铁,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权利、他人的机会、他人的录取通知书而冒名顶替。法律对这样的人是不留情的,不仅应当对其进行制裁,而且应当剥夺攫取所得的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归还于被侵权人。因此,应当大喊一声:罗彩霞,法律支持你!
4.闫德利
•案情• 2009年10月12日,互联网惊现一位名叫“闫德利”的河北女子,自称遭到继父强奸后进城务工,为求生计,在酒吧从事卖淫工作,2009年检查患有艾滋病,但仍然继续卖淫以报复社会。第二天,“艾滋女”在博客中公布大量生活照以及279名与其有性接触者的电话号码。2009年10月16日,河北容城县公安局立案,查明确有闫德利其人,经对闫德利进行三次医学检验,均确认其未感染艾滋病。经侦查,警方在北京某小区将嫌疑人杨某抓获。杨某供述,该博客上发表的文字以及照片是其所为,是为报复闫德利而恶意编造,意图损害闫德利的名誉。杨某在网络上发帖诽谤侮辱,给闫德利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严重创伤,闫德利欲向杨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杨某已因诽谤、侮辱罪被批准逮捕。
•点评• 闫德利是悲哀的,因为她被杨某在网上害惨了。同样,闫德利也是幸运的,因为河北警方及时出手,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其澄清事实,还其清白。这个案件,我参加过央视的调查,了解这个案件的经过。本案值得重视的有三点:第一,警方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网络事件及时出手调查,澄清是非,是十分重要的;查清犯罪,主动追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迅速平息引起的恐慌,更为重要。第二,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杨某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侮辱他人,不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闫德利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杨某的侵权责任,完全有道理,法律予以支持。第三,网络侵权,责任分明,杨某在利用网络侵权,并没有人对网站承担责任提出要求,因为责任分明,就是杨某的责任,网站虽然提供了平台,但因其无过错,因而无责任。《侵权责任法》确定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一是明知规则,二是提示规则,明知侵权而不采取措施,为侵权;经过提示而不采取措施,也为侵权。如果无此条件,网站就是正当经营行为,有何理由担心责任呢?
5.吴华林
•案情• 吴华林在北京地铁南礼士路站赶乘列车,见列车已经进站,即疾跑至站台,无法收步,跌入地铁站台下。进站的列车刹车不及,将吴华林的两腿几乎齐根轧掉。吴华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几经反复,获得赔偿8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吴华林在购置了假肢和必备用具后,再次起诉北京市地铁公司,索要已经发生以及后续发生的辅助器材费用和护理费等178万元。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前一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目前还没有结果。
•点评• 吴华林不慎身受重伤,值得同情。我不想对本案多说什么,而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说明。已经公布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地铁是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该条规定,即使是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当免除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在当代侵权责任法,坚持过错的要件,既能够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又能够保障其他人的行为自由。即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自无过错要件的要求,但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要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就是:故意者,免除经营人的责任,过失者,实行过失相抵,减轻经营人的责任。这才是公平的。地铁是公益事业,承担的是社会的职责,一味要求地铁承担过重的责任,难说不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6.熊卓为
•案情•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医学教授熊卓为因为长期伏案导致腰椎出现轻度滑脱,北大医院骨科主任李淳德诊断需要尽快手术,很快就会恢复健康。术后,熊卓为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很快恢复,病情反而突然严重起来。2006年1月31日,术后第7天,北大医院宣布,熊卓为因发生术后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病历记录记载,熊的肋骨折断了3根,心脏、肝脏全都破了;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且病历还有多处涂改。2009年此事被披露,卫生部高度重视此事,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此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便是“医学生或实习医生的行为是不是非法行医”。
•点评• 这个案件有两点可以肯定:第一,符合一定条件的医学生或实习医生参加医疗活动肯定是合法的。诚然,行医必须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注册类别及范围内执业、在注册的地点执业等条件,否则便是非法行医。但医学生和实习医生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在临床指导教师和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在后期的学习阶段是必须进入到临床实习这个环节的。这是培养医生必须的。第二,完全放手让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医疗活动肯定是不合法的,没有临床指导教师或者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不能独立行医。医院完全放手让医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诊疗活动,违背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构成侵权责任是没有问题的。从我十几年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经历知道,每一个学医的学生以至于成为医学专家的人,都离不开患者的理解和支持,因为医学的学习过程漫长,这个学习的过程不能得到理解和支持,不仅影响每个医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同时对提升医疗行业的医疗质量都会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每一个患者对此都应当予以理解。
7.杨丽娟
•案情• 杨丽娟的父亲杨勤冀为圆女儿的追星梦,于2007年3月26日在香港跳海自杀,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4月12日,《南方周末》刊登《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对事件进行深度报道。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陶菊英将该报诉至广州越秀区法院,认为该报道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索赔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越秀区法院驳回杨丽娟母女的全部诉讼请求。杨丽娟母女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杨丽娟一家曾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属于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南方周末》发表涉讼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追星事件的成因,引导公众对追星事件有真实了解和客观认识,尽管涉及隐私问题,但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且《南方周末》已尽了谨慎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故维持原判。
•点评• 杨丽娟母女坚持不懈,主张追究《南方周末》的侵权责任,维权精神可嘉,但确实无法实现,因为这一诉求不符合法律要求,两级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回答。在本案的终审判决书中,法官写了很多判决理由,都有道理,而且很深刻。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对隐私权如何保护。诚然,每一个人的隐私权都是神圣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保护,但是,当隐私权等人格权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知情权的时候,隐私权就要退让,以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我经常琢磨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萨利文案件以及费城的希尔案件,在那两个案件中,原告的权利都确实受到侵害,但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都判决不构成侵权,以更多地保护媒体的权利,实现公众的知情权。杨丽娟追星,父亲身亡,均为公众所关心,媒体为保障公众知情权而作此报道和评论,并无过错。判决认定杨丽娟是自愿型公众人物,概念虽有点拗口,但有实际道理,并无不妥,母女二人虽不尽意,但应服从。经常有人说,媒体侵权案件多是媒体败诉,本案倒不是这样,也算一喜。
8.赵本山
•案情• 沈阳现代耳鼻喉医院在医疗广告中,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动画形象,两个动画形象还绘声绘色地用上了春晚小品《不差钱》的方言和表演。2009年8月,赵本山将在电视台播出该广告的沈阳现代医院起诉到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310万元损失。10月,沈阳现代医院与本山传媒集团就纠纷和解,赵本山从沈河区法院撤诉。
•点评• 本山大叔维权,有点意思;本山大叔和解结案,更有点意思。其实我选择本案,并非考虑名人因素,而是在意赵本山诉讼所选择的诉因。尽管原告起诉的是侵害肖像权纠纷,但是其主张的实际诉因是形象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可是,肖像权保护的仅仅是自然人以面部形象为基本内容的肖像,那么,除了面部形象之外,人还有其他形象,难道不需要保护吗?侵权人所侵害的是权利人以面部形象为基本内容的肖像,认定为侵害肖像权没有问题,但如果使用没有面部形象的人的其他形象,例如非法利用他人的手、脚、后背形象,或者面部并非主要内容的人的形象,例如表演他人的形体动作,能够认定为侵害肖像权吗?显然不行!那么,人的形象就没有办法保护,就得放任他人侵权。因此,形象权应当是一个人格权。我在看到众多人模仿本山大叔形象的时候,我就想,如果纯粹娱乐,倒也无妨,但用于经营活动,就是侵权啊!本山大叔怎么就不起诉呢?我急!有人会质疑我,哪部法律规定了形象权是人格权?确实没有,但人格权是一个发展中的权利,不受法定主义约束,没有法律规定照样可以确认一个已经成熟的人格权。历史上新的人格权都是这样确立的。因此,我倒对本山大叔撤诉有些遗憾:如果不撤诉,法院会不会判处一个形象权来呢?那才是维权的大喜之事。
9.陈先生与魏博士
•案情• 2009年6月13日,陈先生与其妻魏博士及其他三位同事,到箭扣长城所在地的西栅子生态观光园游玩,后攀爬该箭扣长城。在到达箭扣长城“鹰飞倒仰”处时遭遇雷电,陈先生与魏博士遭雷击后坠崖不幸身亡。陈、魏之父母认为,对长城负有管护责任的箭扣长城所在地村委会和卖票经营的生态观光园在事实上已经将箭扣长城作为旅游景点实际经营,故村委会和生态观光园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园内设施安装避雷设备、修葺道路、设置隔离设施,但没有履行此义务,对两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万元。被告主张观光园有合法登记手续,在其门票和观光园各路口均设有禁止攀爬长城的提示,长城是国家文物,村委会无权安装避雷设备及防护设施,两死者的死因与被告无关。怀柔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遭受雷击后坠崖致重度颅脑损伤,被告在观光园内尽到了提示义务,受害人的死亡与二被告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于2009年11月26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受害人不幸遭雷击死亡,值得同情。但是,凡是有损失都要找法院,让法院判决有关单位和有关人承担侵权责任,恐怕不行。这个案件起诉之初,我就感到奇怪,曾经开玩笑说,本案的被告应当是雷公、电母,祂们才是直接侵权人。可是能行吗?在起草《侵权责任法》中,第2条曾经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在赞成之余,建议增加“依法”二字,否则就会出现电击致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的条文增加四字“依照本法”,比我建议的还多了二字,意思非常明确,主张他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这个法律主要是“本法”即《侵权责任法》。须知,《侵权责任法》首先是侵权的法,其次是责任的法。只有构成侵权才能够承担责任,没有侵权,当然就没有侵权责任。这个法律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尽管权利受到损害,但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那就不是侵权行为,也就无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原告是一悲,但对于社会却不一定,因为本案告诉大家,一是野外旅游须倍加小心,二是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救济并非万能。
10.张爷爷和张奶奶
•案情• 原告两位老人是夫妻,其子张某与被告王某结婚后生一子,后张某因病去世。2008年,王某再婚,儿子一直跟王某共同生活。王某因遗产继承问题曾起诉二原告,双方产生矛盾。王某不满,为了不让两位老人找到他们的孙子,多次为儿子变换幼儿园,拒绝二原告探望。两原告晚年丧子,精神创伤严重,再加上见不到孙子,急成热锅蚂蚁,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有随时探视自己孙子的权利。济宁市中区法院认为,两原告要求探望孙子并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我国《婚姻法》的精神相一致,是探视权的主体,否则有悖于公序良俗,故判决两位老人每月于休息日探视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12小时。王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我为什么选择王爷爷和张奶奶的案件进行点评呢?因为在2002年我选择点评的案件中,有一件就是“爷爷无权探望孙子”案,法院判决爷爷奶奶主张对孙子的探望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权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我对这个判决感到气愤,因此选为当年的热点案件进行批评。王爷爷和王奶奶爱孙子心切,向法院主张探望权,最终获得法院一、二审判决的支持,真的是一件可喜之事!喜之余,想到一个问题,就同样的一个法律问题,就同样的一个法律规定,两个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和理解,究竟孰是孰非?看来,只有对法律进行统一理解和解释,才能够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对此,大概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否则,爷爷奶奶在不同的法院对孙子的探望,就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维权的结果就会有悲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