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的一个小伙子一天喝了4顿酒,结果因无人护送回家,冻死在路上。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了法庭。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四名酒友须担责40%,赔偿7万多元。
2004年3月19日中午,死者孙某与王某、刘某、常某、任某等人聚在一起。当天,他们分别进行了四次饮酒活动。晚上2
0时左右,孙某被王某和刘某带到一歌厅唱歌,孙某进室内就躺倒在沙发上。21时许,孙某和刘某出歌厅去接朋友。他们二人“打的”到朋友处后,孙某刚下车就摔倒了,而刘某对孙某的反常举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已经迷糊的孙某走出50米后,终于坚持不住,滚落至路边的小水沟里。刘某以为孙某走了,就和朋友又回到歌厅。第二天早上7时,孙某被发现冻死在路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在9个小时内连续4次饮酒,醉酒后摔倒冻死,孙某自身应负主要责任。刘某是本案中与孙某连续饮酒的共饮者,其在知道孙某醉酒及醉酒后失控情形下,未对孙某实施有效的防范与保护措施,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王某、常某和任某同样在孙某醉酒未能回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地寻找孙某踪迹,未履行扶助义务,对于意外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各承担10%、5%和5%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孙某父母35294元,王某赔偿17647元,常某和任某各赔偿8823.5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结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