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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贪污罪” 最高法原副院长黄松有今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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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黄松有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将于今日递交上诉状。此前,廊坊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对于判决中的受贿罪名,黄松有并无异议,但认为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并且对于贪污的罪名表示不服。 
   1月19日一审结束后,高子程介绍了庭审情况。
  高子程说,控辩双方针对黄松有是仅涉嫌受贿罪还是涉嫌受贿和贪污两罪进行了激烈辩论。
  黄松有本人对于受贿的指控并无异议。关于贪污指控,黄松有表示不服。
  检方指控称,1997年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黄松有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
  据了解,此事涉及湛江中美化工公司破产一案,在黄松有的操纵下,粤法拍卖公司和法建拍卖公司共同对中美化工财产进行拍卖,约定佣金1540万元。拍卖之后,湛江中院分得一半的佣金。以黄松有为首的湛江中院党组决定,这700多万一部分归中院所有,308万元交给法建拍卖公司的分支机构———粤西代办处。但这308万元实际上被黄松有、粤西代办处负责人等3人瓜分,黄松有分得120万元。
  庭审中,黄松有表示,“一生都没想过贪污法院的公款”,他认为这应该算受贿,而非贪污。
  两名律师当庭提出,黄没有贪污的故意,因为这笔钱不算公款。按照拍卖法规定,这些钱属于拍卖公司的佣金,法院无权处理。
  高子程说,一审判决之后,他与黄松有进行过会见,决定提起上诉。
  高子程表示,在上诉意见中,他们也将继续做单罪辩护。由于自己忙于李庄案,黄松有案的上诉意见由另一代理人龙宗智草拟,并于今日提交。
  案情回顾
  黄松有一审被判贪污受贿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认为,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院副院长职务便利,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牟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万余元,构成受贿。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湛江中院院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从中分得120万元,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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