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至2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教育部重大项目成果《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规定》)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各试点法院分别就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并交流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果。与会人员针对《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展开了热烈的研讨,并针对相关条文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试点的过程是学习的过程
目前,我国证据立法条文比较粗疏,内容比较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证据法学的理论研究也比较滞后。正因为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所以制定证据规定以规范证据适用行为、提高证据适用规格,对于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了《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使之更加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需要,200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是昆明市中院、深圳市中院、东营市中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对此评价道:“这个项目是着眼全局、服务大局的重要项目,是推进国家法治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官在参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试点的过程中学到了很多东西,我觉得这个建议稿的起草和试点过程都很重要。首先,它是我们系统地学习、消化、研究和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过程;其次,这是理论服务实践并力图影响司法实践的一个过程;再次,这是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过程,以及探索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过程本身就是收获,无论是理论界的师生还是我们实务界的法官,在这个过程里学到东西才是最大的收获,这个收获也许比这个成果将来能够用多少还要重要。”
“各个试点法院在百忙之中、在很大的工作压力下,花这么大功夫去搞试验,以及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的张保生教授和年轻的团队在这两年中,认真研究、反反复复地修改和完善稿子,才得到这样一个成果,从中我们学到了很多东西。”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誉主任樊崇义教授在发言中很有感慨地说。
对此,作为这一项目负责人的张保生教授深表认同。他说:“起草《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和参与试点工作,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大家看到我们的研究团队和法官同志们有一些分歧,但之前我们内部也有很多分歧,现在我们团队最起码能够达成共识,这是很不容易的,说明第一个阶段目标已经实现了。第二个阶段中,我们不仅和试点法院的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结下了深厚的感情,而且在对证据规则的认识上,我想可以借用一首歌里面所唱的‘我不再是我,你也不再是你’———就是说大家现在对这个草案
174条的认识跟两年前绝对是不一样的。”
试点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试点工作应注意的问题,胡云腾主任谈到要注意处理好四个结合。
胡云腾:一是处理好理想与现实的关系,考虑如何在下一步将理想和现实相结合。我觉得与会同志们发言时有很多交锋,有很多是因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引起的。有的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有的从理想的角度出发、有的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有的从现在操作的可能性出发。在进行证据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时,上述这些关系应当注意处理好。
二是正确面对实践和国情,把我们的改革和国情相结合,做到既要引领实践又要尊重实践,既要顺应国情又要变革国情,而不能走极端。必须认识到,我们的国情确实和国外的国情不同。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可能越是符合国情的,越是科学的,越是符合司法规律的。
三是注意完善规则与解决纠纷的结合。我们在起草《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的时候,既要注意到规则自身的理论完善,又要能够用规则解决纠纷、追求和谐。通过研究证据规则来追求真理、发展证据科学是必要的,但要始终注意我们所有的证据规则都要有利于解决纠纷。目前我们的案件数量以千万计,解决纠纷是诉讼的目的,设计证据规则一定要考虑到如何有利于法院解决纠纷。所有的证据规则的理论,都应该为解决纠纷服务。我们起草《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不是单纯为了发展理论,发展理论是科学研究的事情,对于法院来说,《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就是要为了解决纠纷。
四是要注意科学性和实用性的结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既要有用,还要好用。我本人现在起草司法解释就坚持这一点。证据规则的条文应当是有用的,哪怕一条有用就写一条,两条有用就写两条,没有用的尽量不写。
对此,张保生教授重点谈到了理论和实践的问题,实际上也是理论和经验的问题。
张保生:国内外很多学者都说过证据规则是法官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威格摩尔也说过这样的话。就这一点,我们应该说有这个意识,因为试点工作就是要拿出一个靶子去试,去供批判,理论必须要从实际的角度去接受验证。我还记得第一次试点工作会议时,张军副院长说要大胆去试,只有试了才知道它是对的还是错的,我觉得当时就已经把前提定下来了。正因为我们不知道这个《证据规定》是对的还是错的,所以才要试点。
我们在试点工作过程中,研究人员都参与了一些试点法院审判案件的旁听,甚至与法官同吃同住,朝夕问道,这就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过程。此外,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实际上也是学者和法官的结合,因为法官每天都在使用证据规则,只有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专家。在两年的试点过程中,包括今天提交讨论的38条都做了重要的修改,这些修改充分吸收了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对于试点成果的转化问题,樊崇义教授提出了两个设想。
樊崇义:第一,我们比较超前的证据规则的稿子即学者建议稿应该完整地保留下来。我们现在由学者起草的这个《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可以叫《模范证据法典》或者《学者证据法典》,希望有一个完整的保留,因为它提出了我们若干年后的奋斗目标。
第二,在这个基础上,再做一个符合当前国情、符合实践的、一个完整的《统一证据规定》。这样一个规定,应当充分吸收今天大家讨论的意见。例如,证据展示很好,可是现在能做到哪一步呢?证人出庭也很好,包括刚才说关于共犯的口供的条文都很好,但更重要的是,应该根据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证据规则、能解决当下实际问题的证据规则、现实的证据规则。
第三,我们讨论过程中的难点、重点、疑点要紧紧围绕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把我们的研究成果做成专题研究报告(或者叫专题与实证研究报告)。例如有的法院通过试点,证人出庭率从过去的1%提到了现在的17%,那么就可以拿出一两个相关专题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并阐释采取的是什么样的措施、是怎样做到的。
上述三点,一个是理想的证据规则,一个是符合实际的证据规则,一个是围绕着刑诉立法和中央的政治制度改革的法律发展,我们可以搞若干个专题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专题研究报告。
对于建议稿的相关建议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各试点法院在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证据规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证人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的程序问题、证据开示问题、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等,并提出了详细而具体的修改意见,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院长汤建国重点谈到了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
他说,《规定》建议稿第28条至32条就传闻证据的排除作了详细的规定,就是现在引起很大争议的证人到庭问题,相较于民事、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到庭问题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传闻证据排除的规定符合法治精神、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但仅作为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在没有得到侦查、公诉等部门及律师的支持下,无异于纸上谈兵,明明知道不能实现的还加以规定,只会牵制法院审判力量。关于证人到庭的硬性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人大立法确定,在此之前,作为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兜底条款还是不能取消。
此外,他还认为《规定》建议稿关于证人免于作证的权利与我国的刑法规定相矛盾。《规定》建议稿第70条规定:“证人对可能致使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事项享有免于作证的权利。”应当说,该条款体现了司法人性化,符合中国伦理道德的现实要求,是这次建议稿中的亮点,但该条款明显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矛盾,在刑法没有修正前如果司法解释中有此规定,将是违法的,建议暂缓列入《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