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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者将被处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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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辛红 从4月1日起,保险机构若改变报备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将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监管机构将“叫停”其业务,即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近日,保监会颁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新管理规定的重点就是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条款费率。
  据悉,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条款费率的情况比较严重,尤其是备案类产品。目前,强制险和公众利益险种都可以在使用后10天内备案,加大保险责任、降低条款费率的新产品则要重新备案,但有的区域性产品中基于客户的需求或者市场竞争,备案后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比如,短期意外险产品增加了重大疾病保险内容,责任险产品增加了健康险内容。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今天表示,新保险法颁布之前对擅自变更报备的条款费率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新保险法增加了之后,保监会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记者看到,按照新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及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报送审批、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改变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新办法对于区域性产品条款费率的报备也有了改变。此前,区域性产品可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保监局批准。今后,必须由总公司报保监会备案。董波表示,其目的一是强化法人机构的监管,二是保监会能够集中力量对区域型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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