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3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审监庭负责人表示,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不同认识,出台解释为的是统一司法尺度。
该负责人指出,除了在损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情形,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外,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只有在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等造成人身损害的有限情形下,才能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更多的情形,只能是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至于减轻程度,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考虑后,作出妥当判定。
致未成年人受害担责不低于40%
法制日报北京3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监护人及受害人有过错的,应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事故受害人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尤其是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处理难度相对要大得多。未成年人认识和避免危险、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又比较低,铁路运输企业即使设置了完备的警示标志、信号,也可能对未成年人不起任何作用,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并且,在这类案件中通常也的确存在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问题。
司法解释倾向于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也要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或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案件将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法制日报北京3月15日讯记者袁定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案由的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今天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指出。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此外,司法解释重申了此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原则。
遭车外掷石侵害铁路可先予赔偿
法制日报北京3月15日讯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选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权利。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是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侵权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解释说,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负责人说。
铁路运输法院体改方向 将整体保留作专门法院
法制日报北京3月15日讯记者袁定波“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今天透露说。
以往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
该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只是由于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改革完成后,应该可以消除人们由于体制原因而对铁路运输法院所抱有的疑虑。
他指出,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